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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保證考試工作正常、有序進行,特制定本制度。 1、監考人員必須以高度負責的精神作好考試的監督、檢查工作,嚴格維護考場紀律、制止違紀行為,確保考試公正、順利地進行。 2、監考教師提前15分鐘到考務辦公室領取試卷,進入相應考場,核對人數和試卷份數,做好分發試卷的準備工作。 3、各監考教師發考卷前必須宣讀考試紀律及考試注意事項,考試開始前五分鐘分發試卷。 4、考試過程中,監考教師不得在考場內翻閱報刊雜志等與監考無關的事,不得無故離開考場或在考場內聊天。 5、監考教師對試題的內容不得做任何解釋。考生對試題印刷文字不清楚或有漏頁、空白頁等提出詢問時,可當眾回答。 6、監考教師發現考生違反考場規則或舞弊時,可先提出口頭警告,及時進行教育;對情節嚴重、態度惡劣者,要立即報教務處處理,同時在《監考記錄》上如實填寫違紀或舞弊情況。 7、考試結束監考教師組織學生離開考場,將考卷按規定裝訂密封。裝訂時要做到不倒裝、漏裝,不要將考生姓名、號碼露出密封線外。填好《監考記錄》連同試卷一起交教務處,并做好交接手續。 8、監考教師不得私自調換監考場次、時間。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調換者,務必提前一天向系(處)負責人請假,并由各系(處)安排頂替人員,及時報教務處備案。 9、巡考負責人要加強考試過程中的巡視,認真核對監考教師,對考試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問題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報教務處。 鄭州職業技術學院教務處 二00六年元月十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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